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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前期工程费用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08-20 17:03:13 浏览量:

A.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一、勘探费。包括地质勘探、地下文物勘探;
二、设计费。包括 总体规划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环境设计费、售楼中心设计费
三、地形图测绘费
四、开发项目可行性编制费
五、开发土地平整
六、开发土地垃圾清运费
七、回填土费用
八、定位放线费
九、三通一平 包括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临时用道路
十、开发场地围墙工程
十一、地基检测费、临时办公室建设费
十二、人防异地建设费
十三、城市基础配套费和绿化费
十四、墙改专项费
十五、招标代理费、服务费、公证费
十六、质量监督费
十七、合同鉴证费
十八、公共消防费、地震检测费、工程监理费用
十九、广告牌制作以及广告照明、广告牌电缆工程;
B.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
主要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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