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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0-02 23:28:01 浏览量:

1、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是: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3、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5、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流程:1.聘任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评分形式提出评价意见。

6、评价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

7、然后将申报人的材料按评价分值排序,报送有关部门。

8、2.有关部门受理学校提供的材料后,将申报人指定的论文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鉴定(论文鉴定工作也可在申报前进行)。

9、其他材料送有关高评委。

10、3.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进行随堂听课(随堂听课也可在申报前进行)。

11、4.高评委学科评议组综合评议。

12、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包括学校聘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同行专家论文鉴定意见、学科评议组专家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根据需要还要参加笔试;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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