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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茂名市纪委监委公开选调6名公务员公告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1-03 22:07:47 浏览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茂名市纪委监委面向全市公开选调6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选调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共党员,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党性观念强,道德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无违纪违法记录,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条件。

2.现任乡科级副职(或三、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职级。

3.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4年9月16日后出生)。

4.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有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5.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选调:

1.转任后即构成法律法规规定回避关系的,以及调入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录用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报名。

1.现场报名。报名地址:茂名市迎宾路163号518室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邮政编码:525000,联系电话:0668-2898522。

2.网络报名。报名者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及彩色扫描版发至指定邮箱(文件名统一为“选调公务员+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mmjwzzb@163.com。

3.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截止(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其中“网络报名”以报名材料在报名电子邮箱内接收时间为准。

4.报名时按顺序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从发布公告网站下载)。

(2)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复印件。

(3)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登记表复印件(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加注“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4)本人独立起草的综合性文稿等文字材料2篇及撰写500字左右的个人简介材料,工作期间所获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以“姓名+身份证号”格式命名,相片格式为JPG)。

(二)资格审核。

市纪委监委结合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学习、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原则上按照选调人数与考试人数1:10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考试人员,未达报考人数比例的,视情况相应减少选调人数。

(三)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纪检监察业务基础知识等,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笔试成绩60分以上的考生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茂名廉政网进行公布。

(四)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视疫情防控情况,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茂名廉政网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五)体检。

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合格后,即列为考察对象。体检发现不合格的,可视情况依次递补。

(六)考察。

市纪委监委成立考察组,通过初步考察、实践考察两种形式,全面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情况。

1.初步考察。按照干部考察的有关规定,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谈话考察、查阅档案等。在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再列为考察人选。

2.实践考察。安排考察人选到市纪委监委跟班学习3个月,完成所在部门指定的工作任务,跟班学习结束后,由市纪委监委对跟班学习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七)确定选调人选。

综合各方面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

(八)公示。

按规定对拟选调人选在茂名廉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九)办理转任手续。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转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

四、其他事项

1.本次选调将电话、短信通知各环节入围人员,报名时,请按要求准确填写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凡未入围下一环节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2.资格审核贯穿公开选调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3.报名人员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4.本公告由茂名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中共茂名市纪委茂名市监委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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