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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互联网转载 时间:2024-11-19 04:51:01 浏览量: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室(纪委办公室)、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94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科德大道198号;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学校纪检室(纪委办公室)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室(纪委办公室)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应用英语专业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电子竞技方向)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以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依据,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校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分为普通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类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组招生的省份只能在本专业志愿组内进行调剂);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本校部分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有一定要求,铁道运输类、铁道供电技术、供用电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因用人单位可能对铁道运输类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弱、双眼裸眼视力<4.7,男生身高<171cm、女生慎重报考。

因用人单位可能对铁道供电技术、供用电技术专业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弱、女生、男生身高<168cm的考生慎重报考;请色盲、色弱、女生、男生身高<168cm的考生慎重报考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

因用人单位可能对铁道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专业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弱、男生身高<168cm、女生身高<160cm的考生慎重报考。

因用人单位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色弱,男生身高<172cm、女生身高<162cm的考生慎重报考;请色弱、男生身高<172cm、女生身高<162cm的考生慎重报考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专业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因用人单位可能对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的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报考计算机类且有意向分流到以上专业的色盲、色弱,女生、男生身高<168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大数据与会计、应用英语、商务英语、现代物流管理、跨境电子商务、旅游管理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2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950-14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004159 020-37431459

电子邮箱:zjc@gtxy.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txy.cn/

招生网址:https:// www.gtxy.cn/zsxxw

第三十四条学校纪检室(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史老师

监督电话:020-86423910

传 真:020-86423910

电子邮箱:jijianshi@gtxy.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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