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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自考作弊行为?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7-25 10:28: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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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自考作弊行为?

自考考试难免会出现一些作弊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自考考试很严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行为;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行为;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行为;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行为;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行为;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行为;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行为;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行为;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行为;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行为;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行为;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行为;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学、国际经济法概论、民法学、劳动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公司法、西方政治制度等。

自考作弊后果

1、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法律条文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其中一条写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同样的情况,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

3、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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