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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来源: 时间:2024-08-20 15:50:07 浏览量:

工商管理费的收取主要依据以下四部规章,一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二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发布,1998年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三是财政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第三条规定,“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四是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1992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其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基本上是1983年《暂行规定》的翻版,只是在个别文字表述上有了细微变化。上述四部规章,都没有给出我们有关“个体工商管理费”准确的定义与解释,它要告诉我们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交费,工商部门应该收费”。
正是上述语义含糊的政策表述,成为了收取工商管理费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一项对千百万个体工商户的收费已经在我国收了二十多年。
按照工商管理费的字面意思和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工商管理费显然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上。然而根据上述文件,工商管理费的使用却是驴唇不对马嘴。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是,第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开支”。但个体劳动者协会名义上是由业户自愿联合的民间社团组织,其主要宗旨应该是服务会员,并不具有管理职能。由政府行政部门出面收钱用于一个民间组织开支,显然极为不妥。况且工商业户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加入这个协会并另须缴纳会员费。
工商管理费使用的第二个方面是,“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如果是真的变管理为服务,将工商管理费用在为个体业户服务上,也说的过去。但是下面的具体内容却另人越看越糊涂,“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按逻辑关系来看,这句话是对“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的进一步解释,服务对象应该是个体户,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可以说是针对个体户的,那么误工补助是给个体户的吗?奖励又是给谁的?如此权威性的规章表述都如此混乱,可以想见具体执行中,工商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到底是个什么状况。退一步讲,如果工商管理费真正用在了上述两个方面,也算是按照文件精神办事,但稍微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情的人,都知道这些来自于个体业户的管理费是如何使用的。至少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工商管理费绝不止用于文件规定的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向个体经营者收取工商管理费的规定越来越显出了它的落后性与不合理性。它的落后性与不合理性在于:
一、个体经营者理应享受国民待遇,而收取管理费的实质是对个体经营者的一种歧视。
二、个体经营者领取执照以后,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若再收取工商管理费,就相当于一个经营者缴了两份税,这显然不合理。而这两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限制了个体经营的发展,在这些最为广泛个体工商户群体里,大多都是一些做小本生意的人,其中好有许多人还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城乡生活困难户,相比之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财力雄厚的企业大户不收费,却专门面对从事做弱小生意的个体工商户群体而采取多种形式的掠夺性收费,好些地方工商管理费收的比税还高出很多。
工商收费连年递增,而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也越来越多,这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管理职能上本末倒置有很大的关系。收取工商管理费不但有违社会公平原则,而且容易导致腐败,已经成为制造社会不公、阻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绊脚石。工商收费,怨声载道!工商收费,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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