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什么意思
刑不上大夫
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享受的“特权”之一,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刑,五刑也:劓、墨、刖(剕)、宫、大辟。记载始于《礼记。曲礼》。大夫以上的阶层犯罪,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即自杀),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参见《周礼。甸师》)。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东汉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唐孔颖达正义云: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唐孔颖达正义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唐孔颖达正义云:注不与至刑书,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黄帝之後、帝尧之後、帝舜之後,是谓三愙;夏后氏之後、殷之後,是谓二代。参见礼记乐记)。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由甸师氏暗杀于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
(1)“大夫”代表着的朝廷,朝廷是有尊严的,就好像在一个单位,公司,作为领导,知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公司成员即使发现他们有错误,也要留点颜面给领导,除非是最高领导者,可以直接指责其他领导。譬如皇室成员犯法,必须由大理寺审理,不能有刑部审理一般。说是维护统治也好,什么都好,任何一个时代,一个社会要运转,都要遵守它本身的制度,不然岂不社会大乱?道
(2)借此纠正一个误区,现今很多人一提到“封建”,总以为是不好的,其实“封建”是分封建设的意思,任何朝代,都有维持它生存的制度,人民能安居乐业就是最大利益,无可厚非落后与不落后。
(3)旧版《包青天》,虽然是电视剧,但是也可以了解一些古代制度,例如大人升堂,有功内名的人在没有定罪之前是不容需要下跪的,要想责罚这些有功名或者官禄的人,必须要先能除去他的功名或者官职(戴着朝廷的官帽,官袍是不能动刑的),才能动刑,最不得已的方法是用代表皇权的尚方斩马剑或御赐铡刀,帝王有审讯任何官员的权利。
【一家之言,非标准答案】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原句是:百刑不尊大夫,礼不卑庶人。由度于我们对上下的知认识不全,常将它们误解。其实上下还有尊卑之意,原意道应为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除回刑罚;也不会因为是平民,就将他们排除在文明答社会之外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什么意思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首先,从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视、重视。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间的“下”与男女之间的“下”,均为卑贱意。《论语》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与“下”也作重轻意解。《礼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义,与上列句式相同,意为尊卑之意。其次,从血缘宗亲社会的刑礼观上看,远古时代,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本血缘宗亲的兴旺发达,子孙繁衍,都要严守人所共循的礼制刑法,谁也不能特珠。尧舜时,舜让鲧治理水患,鲧没有治好,鲧就受到了死刑处分。舜让位于禹后,禹对于执法刑父的皋陶不但重用,而且友情胜旧。当时刑礼保持公正与威严,即便是首领也不例外。所以这句话,应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当然,这句话到了封建社会变成了因人论罪,礼成了尊上卑下、刑变为宥贵残贫的封建特权阶层的私器。但这句话是与后世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脉相承的。正确的解释应为: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因忙于生计和没有条件置办行礼用的祭品,故而对庶人不作某些礼的要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再加上“法不施于尊者”解释成法律不施加于地位尊贵的人身上,这样就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
钱文忠教授在《百家讲坛》讲《三字经》中新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钱文忠教授认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上”是“优待”的意思,“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话意思是:士大夫也不会量刑上受到优待,老百姓不被排斥在礼仪之外。
解释“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dàfū),是说古代大夫犯了法可以抄跟平民不一样的待遇,比袭如平民必须五花大绑,而大夫就不用了,平民死刑的时候一百般要到什么菜市口,而为了保留大夫的颜面他们就不用了。他们犯罪也要度被罚,只是轻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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