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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价格调节基金

来源: 时间:2024-09-20 10:01:58 浏览量: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一般是按季度缴纳,按月计提。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准则:

1.征收范围: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2.征收标准: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3.征收时间、地点: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4.免缴范围:缴纳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三税”的,同时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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